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课程教学管理条例
发布时间:2012/04/16 12:09:55来源: 浏览次数:

为了提高我校公共管理专业硕士(MPA)课程的教学水平,规范MPA课程教学管理,树立良好的教风和学风,保证MPA学员的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课程设置要求

第一条 MPA课程应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设置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的有关文件和我校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培养方案中关于课程设置的要求开设。

第二条 MPA课程设置要兼顾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既应在更高层次上反映公共管理学科的理论基础和最新进展,又要考虑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自身的特点。

第三条 根据公共管理学科发展和人才培养要求的变化而需要开设的新专业方向课程,必须先由拟主讲该课程的专业教师拟定较为详细的教学大纲,交由MPA教学指导委员会或小组经过充分论证通过并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后,方可正式开课。

第二章任课教师的选聘

第四条 MPA课程的主讲教师应该以建设一只高水平的专业化教师队伍,以保证我校MPA培养质量为宗旨,本着以公共管理学科的专业教师为基础,充分利用校内外教学资源,适度对外开放的原则公开选聘。

第五条 根据国家及学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包括MPA等专业学位在内的硕士研究生课程一般应由具有副教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业教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专业骨干教师担任主讲教师。

第六条 拟应聘担任某一课程主讲教师者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本功且在该课程所属的相关专业研究方向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在其提交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教案及多媒体辅助教学课件经过MPA教育中心审查通过后,方可正式聘任。新开课的教师需通过试讲。

第七条 任课教师欲不再担任某一课程须提前声明,否则将视其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按教学事故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课堂教学的组织与实施

第八条 MPA教学干事在MPA教育中心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具体安排课表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将排定的下一学期课表发至各任课教师。

第九条 主讲教师应言传身教、为人师表,严格遵守教学纪律,既要严格要求自己又要严格要求MPA研究生,要坚持考勤制度,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不得随意压缩教学时数,不得随意调课,若因故确需调课者,需提前提出调课申请,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方可由MPA教学干事安排调课及补课事宜。

第十条 主讲教师应按照教学规律办事,认真备课,根据教学大纲和MPA研究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并且应当充分利用现代化的网络技术搞好辅导答疑、案例讨论、信息交流等课外活动,力求教与学、课内与课外协调一致、良性互动,进而取得理想的教学效果。

第十一条 根据MPA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都要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形式,专业课程的考核一般采用考试方式,专题研讨、选修课等可以采用考查方式进行考核。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分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后的卷面考试两个部分,其中平时成绩(含考勤、课堂讨论、课外作业等)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30%,卷面成绩占该门课程总成绩的70%;考试时间要统一,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结束前两周内将A、B两套命题试卷交MPA教学干事,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尽快对MPA研究生的考核成绩进行客观、公正的评定,并将有本人签字的成绩单连同试卷一起于课程考核结束两周内送交MPA教学干事。

第十三条 MPA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违反考试纪律者将严格按照我校的有关规定视情节的严重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若MPA研究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必须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经任课教师同意并经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缓考;凡缺课时间超过该门课程规定学时的1/3者,或未完成教师要求的学习任务者不得参加课程考核,无故缺考或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必须跟随下一届MPA研究生自费重修。

第四章教学评估

第十四条 教学评估是改进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它主要包括领导听课、同行专家评课和MPA研究生评教三个组成部分,只有坚持这三种评估形式相结合,才能确保评估结果的科学性,才能发挥教学评估的导向功能、激励功能和发展功能。

第十五条 教学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1)教学态度:教师遵守教学规范和教学纪律的情况,备课、上课、课后以及教学实践等各个环节是否认真负责等;(2)教学内容:是否全面、准确地覆盖了教学大纲所规定的教学内容,是否在保证突出重点、难点的基础上有所创新等;(3)教学方法:语言表述是否准确、清晰,是否善于启发MPA研究生的思维、注重对MPA研究生的能力培养,能否熟练地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等;(4)学术水平:教师的专业基础是否扎实、知识结构是否合理,有无理论创新的能力等;(5)教学效果:教学是否有计划、有组织、有逻辑性,课堂气氛是否活跃,师生互动的情况怎样,课堂秩序如何等。

第十六条 设立以教学评估为基础的教学奖励制度,每年年终根据教学评估结果由MPA教育中心评选甲、乙、丙三个不同等级的优秀MPA任课教师,颁发证书和奖金;对于首次评估结果不合格的任课教师,经过MPA教育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认真核实,责成其改进;两次评估不合格的任课教师,经过MPA教育中心组织相关专家认真核实并报主管领导审批,MPA教育中心将对其不再续聘。

第五章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MPA教育中心负责解释。

我校MPA教育中心

200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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